貴州小伙小張嫖娼,事後姑娘稱被騙賣淫向他求救。小張猶豫再三還是報警。當地派出所順利地查處了一處涉嫌強迫賣淫的洗頭房,並解救了一名被拐騙的少女。但小張本人因嫖娼被行政拘留10天。(5月14日《中國青年報》)
  功要賞,過要罰,賞罰分明古已有雲。之前一些落馬的官員,以為官有功,請求輕判,網絡輿論一邊倒地認為功過不相抵。然而,現在網友卻幾乎一邊倒地認為功過相抵,嫖客小張不該被拘留。此種矛盾,因何而致?
  很顯然,公眾對於功過能否相抵的判斷,大都出於被相應事件激起的情緒。對貪污的痛恨,讓人們難以接受貪官因功而輕判。同樣,因為小張解救少女,公眾因為他的善心而原諒了他的嫖娼之過。在以前,類似的有功有過者,也大都得到了公眾同情,並以“功過相抵”為之求情。
  人間溫情讓人感動,然而功過能否相抵,以及何種情況可以,哪種情況不可行,法律應該有一個統一且明確的標準。一視同仁,不分官民,不分貧富。若是標準模糊,司法就難免為輿論所左右,從而喪失了公正。
  世事複雜,功過相抵,不能以“能與不能”一刀切,還需分情況來作規定。同時,還需以儘量不用“功過相抵”,作為製法的基本態度。
  “功過相抵”,能不用則不用。如果被濫用,它就可能演變為一種交易,而遠遠偏離了揚善的本意。在犯罪已成事實,為了讓犯罪分子配合破案,減少公共財產的損失,以“功過相抵”作為交換,雖犯罪分子的善心未被喚起,但那也是無奈之舉。然而,我們需要警惕的是,“功過相抵”成為犯罪分子預期的“免死金牌”,成為犯罪之後獲得輕判的預期籌碼。
  會否有人預期未來可以立功減刑而鋌而走險?會否有人在犯罪之後,想盡辦法立功,甚至弄虛作假?如果說實行功過相抵是為了揚善,那我在這看到的沒有善心,只有應對懲罰的投機取巧。
  功要賞,罪要罰,賞罰分明才能喚起善心與勇氣,才能體現正義。在雨果的《九三年》中,一門巨炮因為炮長的失職脫離鎖鏈,在艦船上橫衝直撞,造成嚴重破壞。當炮獸被制服後,年老的將軍摘下聖路易十字勛章,授予勇敢搏鬥“炮獸”的炮長,然而歡呼聲剛響起,他卻又下令槍斃這名炮長。雖然這是小說,但也彰顯了一種賞罰分明的堅決態度。
  對待有功有過的嫖客小張,此種態度也是應有的。嫖娼有罪,就拘留;解救少女有功,則給予獎勵。善心得到褒獎,劣行得到懲罰,正義與道德得到彰顯。這遠比功過相抵高明,同時也傳遞了一種正面的價值觀。
  文/朱天倫  (原標題:警惕“功過相抵”成為犯罪預期籌碼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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